杀死那个偷东西的人
2017.5.18
第一次看了尸检报告,法医鉴定结论以及数页的照片。案子的严重程度大概已经到了我们检察院管辖权的上限:故意伤害致死。根据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那当然,审查起诉也就要由市一级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上周整案卷时就看到一个受贿案,有两份从柳州市检察院移送到我院的通知,并且时隔一年。我当时疑惑不解,同一个案子怎么移送给我们两次?继续整理才发现,中间还有一次,我们院把案子移送回了市检。原来,这案子一开始是市检收的,他们审查了之后觉得应该我们管,就移送给我们;我们院公诉科审查之后觉得这个受贿案情节比较严重,可能要判无期的,便又移送回市检。市检再次审查,觉得这案子没那么严重啊,还是你们来,就再次移送给我们院。我们这才把这个案子真正拿下来。这么一番波折,就费去了整整一年。不知这对于等候发落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种幸运还是不幸。
说回我看到的这个故意伤害案。综合各人的证言,案情大致是这样:
一个有七八个人的建筑施工队在一条郊野的道路上搞绿化,借住在附近的一栋房子里(离道路还有一点距离)。他们有一辆卡车,平时就停在路边。据工头说,案发前一段时间,车上丢了几次东西。
这天晚上九点多,大家早已收工回去吃过饭,在屋里休息了。房东的老婆突然跑回来跟工头说,有人在砸他们的车。工头边赶向车子,边打电话给手下人,让他们赶紧一起过来。到了一看,真有一个中年人在用石头砸车子副驾驶位置的玻璃窗。工头揪住他问他要干什么,中年人说他想进车里睡觉。工头继续逼问,中年人说有人看他们不爽,就喊自己来砸车子。工头问这个指使的人是谁,在哪,中年人往路的一个方向一指,说那人在那里的一个凉亭喝茶。工头对这一带已经熟悉了,知道那里根本没有什么凉亭,怒得一脚踹倒中年人,问他说不说实话。这个中年人这时候才说自己是想偷东西。
工头抽出路边用来支撑树木的长竹棍(约有1.8米长),开始抽打这名中年人。一起过来的工人中有两个也依样照做,其他人在一边看。当时已是夜晚,照明也不好,基本只靠有人带的头灯。房东也赶来了。打了约有五分钟,竹棍也打炸开了,他们就暂时停了下来,把竹棍扔在地上。其中一个打人的工人说,是不是该报警。大家都同意,他就打了电话。报完警,大家也就守在那里。突然房东说:「要打赶紧打啦,警察来就没法打啦。」说着就提起不知从哪里找的一根木棍,又上去开始殴打那名中年人。中年人一开始用手挡,房东说:不要用手挡,不然打死你,中年人就把手放下了。房东朝中年人的左肋猛击了一下,中年人没吭声;他又朝其右肋猛击一棍,中年人发出了痛苦的呻吟,然后坐在了一棵树旁;房东又接一棍在他的躯干上,中年人就躺倒了,身体抽搐。一会儿警察到达现场,简略地问了中年人几个问题,他还嗫嚅着回答,但已经听不清;警察打了120,等急救人员到达时,中年人已经没气儿了,身体也凉了。警方便将在场的一众人都带回去调查,后来便拘捕了打人的几个人。
根据法医鉴定的结果,直接的死因是肝破裂。我匆匆地看了一遍尸检时拍摄的照片,穿着衣服时还好,脱下衣服后,死者简直是体无完肤。从头到脚,到处是红紫色的疤痕,好像他的皮肤特别薄,血肉的颜色要从体内渗出来似的。我还第一次看到了解剖真人的照片,看到黄色的肠子在人的肚皮里盘桓。在肝脏上,有两条长长的裂口。尸检的这一部分特别地用长尾夹夹着,我很快地翻过一遍,把夹子夹回去,就不再看了。我总觉得对别人的死亡有着过多的兴趣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情,除非这种兴趣有着足够正义的动因。
给我看这个案子的韦姐问了我两个问题:1. 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2. 首要嫌疑人是谁?
我首先认为不构成自首,因为警察虽然是犯罪嫌疑人喊来的,但他们喊警察的目的是为了惩治疑似要盗窃他们东西的小偷,而不是为了主动就自己所犯下的故意伤害罪投案。但韦姐说,有个司法解释规定,在侦查人员尚进行「一般性排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构成自首。我说那样的话应该可以构成自首,除了一个多次否认自己打人的工人。
其次我个人认为首要的嫌疑人应该是房东。两个最「够格」做首要嫌疑人的人,显然就是带头打人的工头,和别人都停了后还动手、并且下手最狠的房东。我个人认为工头开始出于愤怒殴打偷自己东西的人,尚且可以理解;而房东本身就不是盗窃的直接受害者,他那句「赶紧打啦」更是暴露其通过暴力获得某种愉悦的心理。虽然我不知道确切的法条依据,但我认为房东在此案中,论主观恶性,论客观行为,都是当之无愧的首要嫌疑人。此项建议被韦姐接受。
另外有件有趣的事,就是房东使用的那一根木棍从哪儿来。房东自己说,是当时在一棵树边看到的,顺手就用了。我在一名工人的证言里看到,是这名工人带到现场的,因为当时工头说有小偷喊他们去,他就带了一根房间里的木棍防身。另外一名工人又说,这根木棍是前几天工头从外面的一个水沟里捡回来的,他说这根木棍很直,可以做锤子的柄。将这三个人的证言合在一起,我们勾勒出一根木棍从被遗弃水沟到成为杀人凶器的离奇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