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实习日记 · 诈骗罗生门
2017.5.17
大概是发现我喜欢看案卷,现在同事们看到有趣的案子,就偶尔会拿来「施舍」给我:「看你没事,这个案子给你看看。」
上午敬姐给我看了一个诈骗案。三厚本,幸而其中银行流水和汇款凭证占了一小半,我把这些都略过了,才能在中午前看完。
被害人 A 是放贷者,他报案声称犯罪嫌疑人 B、C、D 合伙骗他的钱。其中,B 和 C 是中间人,D 是最终的借款方,是个生意人。也就是说,D 需要钱,找到他认识的 C,问 C 认不认识有钱的人;C 同样又帮他找到 B;B 又找到 A。但这种联系又不完全是单线的:第一宗贷款是四个人在同一个房间里谈妥的,签订了两个合同,先由 A 借款给 C,然后又由 C 借款给 D(这样操作据说是为了「保险」)。之后的贷款多数由 A 直接贷给 D,不过 B 和 C 也间或以担保人或催款人的身份出现在借贷关系中,并且还从所借款项中拿取中间人的「好处费」。
从第一次借款到最后报案,一年多时间,光形成合同的借款就有十几笔,之外还有许多杂乱无章的借条、收条、保证书、承诺书等等。虽然所有贷款总的来源是 A,而主要的流向是 D,但今天一笔钱从这个人的账户上走一下,明天那个人又给债务做个担保,四个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一团乱麻。
使四人之间的关系更加扑朔迷离的,是每个人对此都有不同的陈述。按被害人 A 的说法,B 是他多年的好友,他介绍的朋友自己当然要帮;B 却说,自己根本就是 A 雇来帮他「放数」(放贷)的:A 从中牟利,B 自己则收取利息的20%作为「好处费」。C 说他不知道 A 和 B 什么关系,自己只是帮 D 找了个人,偶尔帮忙走账打款而已;D 说,是 A 主动找到自己要借钱给他,而且他从头到尾也不知道 B 是什么人、为什么要给自己的债务作担保。
债务人 D 更是谜团重重。此人识字不多,没什么文化,侦查人员向他核实笔录,都是读给他听,因为他不太看得懂(至少他声称是如此)。他向 A 借款时用的是一张户口所在地在深圳的身份证,后来侦查时发现根本是一张假身份证:身份证号被他篡改了一位,上面的地址倒不是胡编,但找过去,人家说这个人不住在这儿。D 的真实户口在广西贺州。
D 所借款的取向也十分可疑。他说自己在贵州做「金丝楠木」生意,具体而言是把别人的旧宅买下,然后把房子拆了,把木材卖掉;之后据说是因为木材运不出去,还在当地修路。但是,他做了几年「生意」,竟然找不出一件相关的(哪怕是不那么可信的)人证或物证。
问:做生意的单据?
没有,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问:有没有生意的账目?
没有记账。
问:和谁做过生意?
都是和广东人和福建人做生意,但人名记不得了。
问:拆房子肯定雇过工人吧?(总不能一个人又拆房子又卖木材又修路吧?)
雇过小工,但名字记不得了。
也就是说,他做了几年「生意」,其整个经历却都是他自己空口白话,一点能支撑的东西都没有。这实在是让人觉得说不过去,但也不能仅因此就简单地说他是在撒谎:万一人家真就是对名字不敏感、记性又太差呢?再联系他基本上不识字的事实,好像也不能草率地排除这种可能。
另外,D 曾向 A 提供过两次抵押以担保自己的债务。第一次抵押的是本市的两处房产。小区的名字、单元号、门牌号一应俱全,现在一查,房子根本不是他的。再问 D,他说自己当时确实是买了房子的,但还没办房产证,就转卖出去了,至于转卖给谁了,他再次「失忆」。第二次抵押的是一辆「牌照为粤BXXXX的路虎轿车」,同样是言之凿凿。且不说路虎有没有轿车型号(当然,对「轿车」可以做扩张解释),这牌照一查,跟 D 也没有关系。问 D,他说牌照是假的,托人造的;而车子呢,现在还在他做生意的贵州山区里。我想,这「路虎轿车」恐怕也是找不到了。
诈骗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尽管名义上是借钱,犯罪嫌疑人也不否认自己欠钱,但从其行为来看,诈骗的嫌疑实在很大。如果说他究竟有没有做「金丝楠木」生意尚且可以打个问号,关于抵押物的离奇陈述还不能草率地认为是完全虚假,那么使用假身份证借钱已经是「没安好心」的明证——这就像穿了件马甲与人打交道,随时准备金蝉脱壳一样。
被害人 A 报案后还提供了自己与犯罪嫌疑人 D 的短信记录,里面 D 三番五次地保证:「A 总,还要 X 天就可以全线通车,再过 X 天我保证有三百万打到你账上。现在工地上还需要 XXX 块钱救急,恳请你……」而两三天过后,又每每是他的道歉:「A 总,实在对不起,这里一连几天都下雨,根本没法开工;我脚受伤了,现在还躺在床上动不了,我老婆帮我去买药,但是医药费还要 XXX 元……」到最后,他已经到了五百块钱都要开口借的地步,不知道有什么底气承诺过几天就能拿到三百万?读来只让我觉得,他已经绝望到为了借到那五百块钱,可以作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
就我个人主观的初步印象而言,我认为 D 很可能是一个没文化,但撒谎成性的赌棍。他被抓拿归案时,正隐匿在一个地方与人赌博;他自己也说,从 A 那里借来的钱,一部分做了生意,一小部分拿去赌博了。我认为,他借钱很可能从一开始就是为了赌博,或者还赌债。一次又一次的借款,可能都只是涌向了赌桌。
反观债权人 A,他就是他自己描述中的那么一个天真无知的冤大头吗?恐怕也不是。首先,在债务人一再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还一而再再而三地放贷,数额还不减小,本身就让人生疑。按 D 的说法,自己连本带息也就欠 A 80万左右,根本没有 A 所说的 150 万那么多。至于为什么在后期的文件中,D 会签字确认自己欠 A 一百多万,D 说,是因为后期缺钱得紧,只要 A 能给自己钱,让他签什么东西他就都签了,根本看都不看。
如果说一再借款还能用债权人宅心仁厚(或者是他寄希望于债务人能通过更多的借款解决「暂时的资金紧张」,以一并还上先前的贷款)来解释,那么他对 D 的身份、抵押物的失察则让人难以相信。按 B 的说法,A 是专门给别人放贷的人,可连核实一下自己贷款对象的身份、抵押物是否确实的意识都没有吗?按他的说法,这是因为他很「信任」B,对 B 带来的人没有过多的戒心。可是,就算他第一次贷款时缺乏警惕,在债务人一再不能及时还款的时候,还不知道警惕吗?还继续放贷、越放越多?况且,他在贷款中为了「保险」,也不是没有采取措施,通过 B 和 C 转借以及要求他们担保即是例证——他是真的太相信别人了,还是他根本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再说中间人。B 说自己是 A 的「贷款专员」,可这不但为 A 否认,也得不到任何证据支撑。C 呢,在 A 报案前几个月突然更换了手机号,也没有通知任何人。侦查人员问他为什么要换手机号,他回答说「没什么原因,就是想换个手机号。」
如果这还不够让你怀疑,那我告诉你,这个人现在已经找不到了:警方将 B、C、D 三人拘留后,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但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也确实如此,因为基本上只有四个人相互矛盾的证词和一堆疑点重重、不知真假的「借款合同」「欠条」),只允许逮捕 D,不予批准逮捕 B、C 这两个中间人。公安机关只好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依法释放了B 和 C。结果过了几天再要找他们了解情况时,B 还在,C 已经人间蒸发了。
翻完案卷,只感觉脑中浓云密布,什么都看不清。我把卷宗还给敬姐,她问我感觉如何。我苦笑着摇摇头:不知道,真不知道。敬姐说,A 是想通过告状,把 B、C、D 三个人绑在一起。我说,是啊,而说不定一开始,是 A、B、C 三个人合起伙想整 D 呢。敬姐说,本地的高利贷,翻倍写借条非常普遍(比如借40万,就写借了80万)。我说,我恨死合同上写一套实际中另做一套的人了。真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