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实习日记 · 第四天

2017.5.11

整整一天我都在研究这起电信诈骗案的卷宗和证据。我先把光盘上的证据一张一张全都拷到了一台不联网的电脑上,然后对形成的整个库进行检索。我找到了犯罪嫌疑人诈骗主要受害人所使用的那个个人通讯录,里面有受害者的名字和号码。我还在其中一台手机的通话记录里找到了另一名报案人的亲友被骚扰的记录。

我将三本卷宗比较细致地读了一遍,并形成了一份三千字的报告。主要嫌疑人甲与次要嫌疑人乙的关系,准确地说是次要嫌疑人乙在诈骗罪行中扮演的角色,是我研究的重点。对此,我在两人的供述找出了12个关键点,有的对乙免于被定诈骗罪有利,有的对他不利。比如说,主要嫌疑人甲在一次供述中说,他自己买的通讯录只有人名和号码,但乙提供给他的通讯录却还有短信记录,因此可以区分二者;在另一次供述中他提到,骗取主要受害人时用到了短信记录。把这两点联系起来基本可以认定,该通讯录就是乙提供的。但是,在我们掌握的证据中,只在甲自己的电脑里找到了主要受害人的号码,没有在乙的电脑和手机中找到。韦姐说,仅凭口供之间的联系不能证明,要找到证据。我也没辙了,我一个实习生总不能自己跑去补充侦查取证吧?我有意,但不合法。

我才知道警方对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通常是要进行很多次的,即便案情看起来已经基本清楚了。本案中的主要嫌疑人甲就被讯问了七次,次要嫌疑人乙五次,其中很多问题是重复的。我刚开始觉得奇怪,同一个问题,第一次问的时候嫌疑人就已经交代了,为什么还要在之后的审讯中一而再再而三地问?后来我发现,嫌疑人每次的回答,看起来相同,但又有细微的差别。每一次,他又会有意或无意地说出一些新东西来。我想,一再重复之前问过的问题,往好的说,是帮助嫌疑人「回忆」;往不好的说,也是为了找他的破绽。

在厚厚的一本卷宗中辨别什么是真实什么是假象,是一件吃力却非常有趣的事情。比如,主要嫌疑人甲在较早的审讯中提到,自己干了一段时间诈骗后,回了一趟家。在较晚的审讯中他又说,基本只使用了乙提供的通讯录,他自己购买的通讯录几乎没怎么用,因为后来回家了,而从家里回来没两天就被抓了。前后对照,就比较可信。与之相反,公安的起诉建议书里用了长长的十几页记载对嫌疑人的供述,其中有一处说甲称自己得手的几次用的既有乙提供的通讯录,也有自己购买的。我在讯问笔录中找了几遍都没有找到这句话的出处,这就只能姑且打个问号。

我必须承认,浏览这些电子证据让我的窥私癖得到了极大满足。我看到诈骗犯罪嫌疑人一次一次地群发短信给所掌握通讯录中的亲友,其套路一般是:

  1. 发送短信,内容基本上是:「我是 XXX,这是我的新号码,请存一下。」

  2. 如果没有收到回复就作罢。如果收到「好的」之类的回复,就说:「YYY(对方称呼),你现在有空吗,想请你帮我个忙。」

  3. 如果对方继续回复,就说自己要打款给一个朋友,但不方便直接打款,想请对方帮忙中转;让对方给自己一个卡号,好让自己把钱打过去,然后对方再把钱打给那个朋友。

  4. 如果对方上钩,真把自己的卡号发过来,嫌疑人就会 P 一个自己转账给对方的截图发过去,跟人家说钱已经打过去了,让人家赶紧转账给「第三方」(其实当然是嫌疑人自己掌握的账户)。

  5. 如果对方查账,发现钱没到,就以跨行转账有延时推脱,同时声称那个朋友有急事必须立刻打款(比如说要做手术急着用钱等等),催受害人先把钱打过去。

上面说到的用来炮制转账截图的模板,我也在提取出的证据中找到。用的还不是 Photoshop,而是 Excel:转账截图作为背景,上面的卡号、账户名等却是一个个对齐好的文本框,可以直接输入成受害人提供的信息。我自恃对伪造图片有一定鉴别能力,但不得不说,这样做出来的截图还真的挺逼真。遇到类似的事情,一定要查清楚自己这边钱到账了才能给别人打,截图不可靠

当然,更简单的骗钱套路也有用,不过是「我是 XXX,这是我的新号码。我现在要钱急用,明天就还给你,能不能打 XXX 到 XXX……」

欣慰的是,我所浏览的几百次诈骗尝试中,基本没有几个成功的。所用工具有短信和微信,大多数时候对方都不会回复。有些人一眼就看穿了骗子的把戏,立刻破口大骂;还有人将计就计,马上回「是你呀。欠我那十万块钱怎么说?」还有的先顺着他的话往下说,请君入瓮,先问「是不是你姐做手术要钱?」骗子当然立刻接过来:「是啊,医院催得紧。」那人再问「得的那 XXX 病估计没治了吧」骗子还是没有办法,只好应承着。那人这时候再破口大骂:「你以为我不知道你是骗子?早点学好吧。」我看了忍不住发笑——这就是网上说的「花式玩骗子」吧?不知骗子被骂得狗血喷头的时候,心情又如何,良心是否也在隐隐作痛呢?

不过,诈骗嫌疑人所交代的几次得手,我都没做在记录中找到。我用了关键字检索,没找到;又把几万条记录快速浏览了三遍,还是没找到。不知道是不是之前得手所用的手机已经被处理掉了。(删除了的大部分信息还是能被提取的,只是会显示为「已删除」。)我的调查到这里陷入了僵局。没办法,我只好重新统计了一下两名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根据我粗略的统计,次要犯罪嫌疑人电脑里的个人信息有六七千条,远远超过定罪标准;主要犯罪嫌疑人电脑里的个人信息则主要是个人通讯录,只找到三百个左右。如果是这样,主要犯罪嫌疑人可能将很难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只能以诈骗罪一罪论处,不能根据司法解释进行数罪并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