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检察实习日记 · 第二天
2017.5.9
第二天上班,昨天晚上没整完的几卷案卷还在桌子上,到了单位二话不说就开始干活。我发现,虽然九点才上班,同事们却惯于提前半个多小时到单位,打来食堂的早餐,大家边吃边聊,打打招呼吹吹牛。到八点五十左右,大家也就陆续开工了。我觉得这样的节奏挺好,大家在这里工作生活的氛围也很融洽。
又整了一上午的案卷。
今天我带了一个饭盒来吃午饭。吃完午饭,和昨天一样,到同层的接待室休息。所谓的接待室,有沙发几座,茶几一条,冰箱一台,空调两台,长会议桌一张,椅子数张,以及电脑一台但设有密码。其实应该算是一个会议室和休息室的结合体。偌大的房间,我一个人待三个小时(下午3点才上班),感觉也蛮爽的。我躺沙发上看了会儿网页,打了会儿游戏,又睡了半小时。
下午又干了一个多小时,就把韦姐那里堆积如山的案卷正式整理完毕了。我也不太敢相信,但真的就是整理完了。算起来,到这个时候为止我一共整理了9小时左右,其间除了喝水上厕所基本没停;这里有上百件案子,平均下来每件花了五分钟左右,感觉也差不多。
至此,韦姐那里的活暂时干完了,其他几位同事也没有给我派活,我就暂时闲了下来,打开电脑写了会儿自己的东西。其实我挺奇怪她们为什么没有喊我干很多杂事,是年龄相近不好意思使唤我,还是她们习惯了自己做而不习惯用实习生,还是咱们公诉科就没有那么多杂事要忙?记得在省高院实习的那一个月,我在民一庭总管的办公室工作,各类杂差都要跑;并且大多数时间全庭只有我一个实习生,各位法官有事也全都过来找我,我跟陀螺似的从早到晚不带歇,一天中光等电梯、坐电梯的时间加起来就有一两个小时。要是这两天也像那样,一会儿要领个文件一会儿要盖个章,这么多案卷我不知道要多少天才能整完。但到目前为止,除了苏检喊我帮她录入过一个文件,还没别人让我做这种琐事——公诉科办公室里的气氛也挺宁静,没有那种忙碌的紧张。
我就这么闲了半小时,韦姐回来了。她问我现在有事没有,我亮出双个空空的手掌表示很闲。她拿着一个文件盒走过来,里面有十几张光盘,还有一张表格按编号写着每张光盘里存了些什么资料。所有的资料都与两个人有关,我们在这儿管他们叫蒙大和蒙二。韦姐让我看关于蒙大的光盘,我就拿出编号「78-2」的光盘插入电脑,里面有一个文件叫「涉嫌公民个人信息.zip」(这显然是「涉嫌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简略)。打开,里面有一排名字奇怪的文本文档(「新建文本文档.txt」,「新建 kk 文本文档.txt」等)。韦姐让我想办法统计一下这里面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有 500 条。
我把这些文档依次打开。前几个里面也就是一些网络账号的用户名和密码。每个文档里面也不多,几十到一百多条而已。到最后三个文件,记事本右边的滑动块突然变成了细细的一条,内容比起一般的网络账号也变得触目惊心:每一条都整整齐齐地排列着人名、银行名和几串数字——不难看出,那几串数字分别是银行卡号(比较长),身份证号(18位,中间是出生年月日),手机号(11位)和银行卡取款密码(6位)。各大银行的都有。我被吓了一跳:如果说卡号、身份证号、手机号还比较容易泄露,怎么连取款密码都有?这些信息是怎么流出的?
我想,这实在是无法可想了。
我把所有内容复制到 Word 里面,用字数统计看「段落数」(原文档中每条信息都是换行的,这方便了我的统计)。最后三个文档分别有1200+,1500+,1500+条信息。并且,每一条都像我上面说的那样,是包含从名字到银行名到卡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取款密码的一整套信息。
我喊韦姐,跟她说肯定超过500条了:才看了一张光盘,而一个光盘里的一个文件就已经超过1500条。她跑过来,我跟她解释了一下我统计的方法,并给她看结果。她似乎挺高兴,跟我说,现在可以给你看案卷了。然后从文件柜里拿出三厚本放在我桌上。
我饶有兴致地开始看这三卷资料。第一本里面主要是逮捕蒙大和蒙二两名犯罪嫌疑人之后的审讯。两个人的口供可以对上,基本案情是比较清楚的:
蒙二想搞电信诈骗,需要一些用户信息,就找到了同村的蒙大。蒙大给了他一些资料,但没有要钱,纯粹是「老乡帮忙」;蒙二之后在网上又找人买了六百多块的个人信息。利用这些信息,蒙二开始实施诈骗,总共得手三四次,其中一次金额比较大,前后几次打款总额有33500元。被害人远在黑龙江,蒙二冒充的是她的弟弟。发现上当后,被害人报了案,一路追查下来,就抓住了蒙二和给过他信息的蒙大。两人落网后对犯罪事实都供认不讳。
第二本用牛皮纸包装着,很厚,就是电子证据的取证记录。蒙大和蒙二的电脑、手机被取证的操作环境和过程都非常详尽地记录在案,包括电脑、电脑里的硬盘、手机的照片,取证所用的系统信息,取得相关资料的数目等等。看这些记录,感觉对侦查机关来说,从电子产品中提取各类信息似乎易如反掌,这包括短信、通话记录、微信和 QQ 聊天记录等等。
第三本是被害人的报案记录、笔录以及公安机关的办案文件等,看了能大概明白蒙大和蒙二是如何一步一步被锁定并最终抓捕的。
我看完把案卷还给韦姐。她问我有何感想,我说个人信息太值得担忧,坏人要做坏事太简单了。我问她,要看信息够不够500条,是不是因为500条才能定罪。她说是的,但那规定6月1号才实行;不过,我们检方准备一下再诉过去,差不多刚好。
她又问我,我认为蒙大除了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构不构成蒙二所犯诈骗罪的共犯。我凭着我所剩不多的刑法知识说,应该算吧,帮助犯嘛。她说,但是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同,说完拿出打印出的一册材料。我看到相关的有两个司法解释,其中一条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于犯罪的,与所犯的罪数罪并罚;另有一条规定明知或者应该知道他人要用于犯罪还为其提供、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较重」。
韦姐认为两个解释有矛盾,但我不认同。我认为这两个条文分别针对亲自利用信息犯罪的人(本案中的蒙二)和为犯罪者提供信息的人(本案中的蒙大),两个条文内部是自洽的;根据这两个解释,蒙二应该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并罚,蒙大应该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较重)论处。但韦姐继续问我,你觉得蒙大真的不构成诈骗罪吗?我支支吾吾说不出来了,只好说,根据司法解释应该不构成,但根据我学的刑法一般理论似乎是构成。
我继续说,实在不行的话,对次要嫌疑人蒙大,检方就把诈骗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起诉过去,看法院怎么判呗。她们听了都哈哈大笑。但我就是这么想的啊:既然控审分离原则要求法院的审理必须在检方起诉的范围之内进行,检方的起诉当然就要尽可能覆盖所有可能构成的罪名;本案中多诉一个诈骗罪,显然也是合理的,算不上什么「广撒网」。她们还是笑。当然,中国的检察院从来都是追求「怎么诉最后就怎么判」的,这也是一种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