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疑似明州公寓视频评论的评论

据说是年度大戏,我也凑热闹一看,一看便后悔了。因为本是发生在异国的一桩「粪土」(muck),看到许多形形色色的评论,自己却也生出许多臭屁的话想说。罢了,今天便指点明州,粪土文字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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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评论(下称「」):@明州事记 是个公关号,放出视频是为了引导舆论。

我的评论(下称「」):应该没错。这也是咱们讨论的起点:@明州事记 所发的视频是大众传播用的,不是法庭审案用的。

无论如何,真正重要的是视频的真伪,而非@明州事记 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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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从原视频得出「仙人跳」的结论,标题中的「仙人跳实锤?」有诽谤之嫌。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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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小号发布这两段视频,是「道德毒害」,面目可憎。

:确实小人嘴脸,但称不上「道德毒害」,除非视频是伪造或故意扭曲的。发布这两段视频摆明了就是要引导公众舆论,但这不是什么罪过。

近日翻译刘静瑶(音)的民事起诉书(pdf链接在文末左下方「阅读原文」中)以声援她的行为,不也是为了制造舆论声势,把矛头再次指向刘强东吗?相比之下,起诉书还完全是单方陈述,主观性比监控视频更强。既然可以肯认在社交网络上翻译引介外国民事起诉书的行为,也应容忍在同样的公众平台上发布视频的行为。司法问题向公众舆论延烧早就是常态,试图将舆论导向有利自己的方向也无可厚非。只是行为有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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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有可能是伪造的!……(此处省略1000字关于「如何捏造出这段视频」的猜测。微博用户@赵丹赵丹喵 昨晚甚至提出13点对于视频真实性的质疑,但在发布后很快删除。)

:对于阴谋论我没有什么好评论的,因为只要你不惮于作出更多、更离奇的假设,总能编造出一个自认为「完全符合逻辑」(上述微博用户语)的故事。

只是,这段视频的真伪将会在后续的过程中持续受到检验,原告很可能也将在媒体中或法庭上对此作出回应(沉默当然也是另一种回应)。被告方此时凭空捏造出一段视频,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会闹出更大的笑话。

无论从这点推测,还是从视频本身的内容观察,在现有的时间点上看,视频都大概率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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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经过剪辑,所以不可信。****

:视频当然经过剪辑——机位都不同。

但是重申第一点:视频是为了大众传播才放出来的。它不是最终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所以此时谈证据效力完全是文不对题。它所要考虑的首先是传播效果,所以通过剪辑撷取有(疑似)当事人的镜头没有什么问题。如果直接发上来七八个「完整视频」,每个几小时,大家也没法看。

当然,如果事后证明此种剪辑故意用某种手段造成了误导,则另当别论。但就目前来看,进入酒店——乘电梯——打发走助理——乘电梯——到达房间的时间顺序,在视频中是正常且连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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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加上了引导性字幕,居心叵测。

:字幕是有明显的引导性,但像上面说的那样,这条视频摆明了就是为了引导舆论,它不是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无论如何,字幕的存在本身并不影响视频内容的真实与否。(说到引导性,许多公众号在转发刘静瑶(音)的起诉书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字体上的加粗、变色——这也是引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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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不能证明女方「主动邀请」男方进入房间。

:对。但注意起诉书第34段说原告相信她「只是被陪同走到门口」(simply being walked to her door),第91段说原告是「不情愿地」(reluctantly)让刘强东陪同自己回房。这两点在视频中似乎都看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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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不能证明两个人是否喝多,只能证明没有喝醉。

:对。但注意起诉书第26段的用词:原告说自己已经因强制敬酒的行为而「醉酒」(impaire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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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不能证明在房间里是否发生了强奸。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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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与起诉书中的关键指控完全不矛盾。

:错。

起诉书中共有六项指控,除了第三项——刘强东在公寓中的性侵犯和殴打(sexual assault/battery,流行的中译本中翻译为「性侵犯和性侵害」,有误)和第六项——京东公司对于刘强东在公寓中进行的性侵犯和强奸(sexual assault/rape,起诉书此处出现了在第三项指控中没有出现的「强奸」的指控,前后不一致)的替代责任(或译「转承法律责任」,也对;流行的中译本中翻译为「连带责任」,有误)之外,其余四项均指向轿车中的侵权行为,分别是刘强东在轿车中对原告的民事侵犯和殴打(第一项)、刘强东在轿车中对原告的非法拘禁(第二项)以及京东公司对此的替代责任(第三项、第四项)。毫无疑问,轿车中究竟发生了什么,对于本案至关重要。

那么,视频是否与轿车中所发生的事情有关呢?答案是有。因为如果视频是真的,那所涉时间就在当事人下轿车之后。饶是如此,视频中女方主动挽手之类的动作,将不可避免地动摇(但不能直接否定)起诉书中关于轿车中发生了性侵犯、殴打和非法拘禁的主张。这不仅仅是网友所提出的常识之问:「一个人刚刚侵犯了你,你还会主动拉着他的手走到自己房间吗?」法律上,在考虑是否发生了一项性侵犯行为时,所指控的性侵犯行为发生后当事人的行为也是要考虑的因素。绝不是有些人说的,说视频没有拍到车上和公寓里,所以视频就与车上和公寓里发生的事完全无关。这也可以算是法律上的常识,如果一定要文献支撑的话,我初步查了一些:

美国案例:State v. Kinney, 762 A.2d 833 (Vt. 2000)

美国教科书:Hazelwood & Burgess, Practical Aspects Of Rape Investigation: A Multidisciplinary Approach, Fourth Edition (CRC Press. 2008), p. 368.

英国政府报告:Great Britain, A Report on the Joint Inspection Into the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of Cases Involving Allegations of Rape (HM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Inspectorate. 2002), p. 55.

英国论文:Michele Burman, Evidencing Sexual Assault: Women in the Witness Box, 56 Probation Journal (2009), p. 14.

奇怪的是,许多评论者都有意或无意地绕开了这个显见而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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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视频是真的,(被告方)怎么会现在才放出来?

:这外人就没法知道了。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维护刘强东本人(及上市公司京东)的形象。毕竟,证实刘强东本人外遇的视频现在在网上流传,所有人都能看到,这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承认外遇是一件事,放出视频让大家看到活生生的外遇经过是另一件事。不到必须的时候,这样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事情被告方可能并不想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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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视频是真的,(原告方)难道不知道它的存在吗?

:如果视频是真的,我不太相信原告方会不知道视频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因为酒店有监控是常识,就算原告本人没想到,她的律师也不可能没想到。但是,原告方可能并没有事先掌握这些视频,只是知道这些视频可能存在。

如果细读,会发现对于视频所意图展现的从进入公寓到进入房间的这段时间,起诉书着墨甚少,仅有第33段的后3行字(第1行说的是他们下了车)。所作的描述,仅仅是说①原告相信刘强东只是送自己到门口(从视频中看不出来),②与刘强东及其助理进入了公寓(与视频符合);③刘强东用普通话屏退助理(视觉内容与视频符合,视频没有声音)。此外相关内容,我只找到了第91段的提到的④原告「不情愿」地允许刘强东陪同自己走到房间门口(从视频中看不出来)。

不揣冒昧,我认为原告律师在起诉书时心里已经有底,知道可能会有监控视频,所以对这段过程轻轻带过,仅描述显然的事实②③,而以①④刻画原告无奈的心理以连贯整个所陈述的经过,而所谓「不情愿」的心理是很难通过外部记录证伪的。这也是原告方给自己所留的回旋余地。但是,他们可能没有事先掌握视频,所以起诉书中的描述仍不可避免地与视频看起来有一定的龃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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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视频是真的且原告方事先知道,怎么还敢起诉?(有人已称之为「自杀式起诉」)

:如上所述,即便这段视频是真的,它也不能证明所指控的侵犯都没有发生,更不能坐实「仙人跳」的故事。尤其是,它对进入房间后的事情几乎没有任何证明力。本来起诉书就是原告方单方所作的基于己方立场的陈述,哪怕其中一些陈述事后被证明与事实不符,也不会全盘否定其诉求。现有的这段视频并不能决定性地否定六项指控中的任何一项,而这段视频可能已经是被告方手上最有杀伤力的武器了——无论是轿车还是公寓房间里,应该都不存在录像装置。这一点,原告应该也知道。所以,原告的诉求仍有得到支持的可能,这次起诉也并不是一次「自杀式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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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瑶(音)是弱势群体,所以即便有疑问,我们仍应选择相信她。

:女权主义是一种立场,立场无法论证事实。引述之前一篇拙文,我认为我们对性侵声称受害者的态度不应是「自动相信」,而应是「信任但求证」。所谓弱势群体,乃是话语权上的概念。帮助刘静瑶(音)的方式,应当是帮助她发声——这也是前几天翻译、转发起诉书的朋友所做的事。但帮助她发声并不代表要毫无保留地相信她所说的事情。

在看了昨天的视频之后,有多少人真的还敢说自己相信刘静瑶(音)是起诉书里所描述的那个全然无辜的原告?

对不起,我不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