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会同情受害者,但很少有人记得「坏人」也是人

一觉醒来,于欢案持续发酵。许多人震惊于黑社会讨债所用的下流手法,纷纷站到斥责无期判决的一边。
一觉醒来,于欢案持续发酵。许多人震惊于黑社会讨债所用的下流手法,纷纷站到斥责无期判决的一边。

这次舆论指责司法的理由是:罔顾伦理人情。此案的焦点是:警察在已出警的情况下,似未能尽到保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

我对指责法院判决的言论,至少有以下这些疑问:

1.法院认定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有错误吗?对相关的侮辱行为,我同样感到出离愤怒。但催债者一味进行侮辱行为,似无对苏、于母子进行肉体上伤害的意愿。如果他们有此种意愿,可能一开始就该掏刀。

2.警察失职是否代表其与黑社会沆瀣一气?说实话,高利贷是个烂摊子,扯来扯去谁也扯不清。

3.是否有这种可能:警察出警后,催债者一般就不敢再轻举妄动,顶多再耍耍狠,就该离开了;想要有所动作也会另寻时机。目击者于秀荣在报警后,手机被催债人员摔掉,人被踹倒在地。显然,警察的到来对于催债者来说是很「坏事」的。

4.在就各犯罪要件均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于欢刺人时口喊「弄死你」),将其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是否是一审法院已经考虑了所谓「伦理人情」的一种表现?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金数目的确定,似乎也体现了此种考虑(较低)。

5.特别想问圈内个别朋友:作为「法律人」,判决书都没看,凭《南方周末》一篇报道和几篇网文就开始大兴议论大发感慨,太信口雌黄了吧?

(请不要继续散布「判决中对黑社会和警察竟然不予追究」这种话了,那是另一桩案子;现在我们讨论的这桩只处理于欢的故意伤害罪。)

另外,我的专业虽不在刑法,但也觉得无期徒刑的判决,从「伦理人情」来看,也许稍重。不过就此我要「科普」的是:众所周知,刑事案件从一审启动二审程序只有两条路:被告人上诉和检察院抗诉。被检察院抗诉一般是法院不愿看到的;而被告人上诉又必须服膺「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不能判得比一审更重。因此,我国刑事案件一审往往倾向于「往重了判」,为接受上诉的二审法院留下纠正的空间。

这当然造成了一些问题(比如说很多时候二审法院并没有「重判轻改」),但是个纯粹的技术问题。评论此事的法律人颇多,我不知为何竟没有看到一个人提起这项常识。

同情「受害者」总是非常容易的:我们想象着自己是被侵害的那一个,恐惧和自我保护的本能让我们恨不能将「坏人」处之而后快。之前的「请求人大立法对拐卖儿童者一律死刑」云云,也是这种情绪的产物。但法律排斥情绪。任何学过刑法的人都知道,构成特殊防卫(即不存在限度限制的正当防卫)必须要求所受的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这种规定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如果有人认为于欢有权刺死「辱母者」,我们可以继续问下去:

学生有权刺死在全班同学面前体罚、侮辱自己的老师吗?

被性骚扰者有权刺死骚扰者吗?

……

当然,我知道他们的回答会是不回答:他们只会义愤填膺地问我:「你妈都被人那样了,你还能忍?」如果他们去看看刑法上激情杀人的案例,他们会发现更多让他们义愤填膺的事情——很多,会被其人冠以「为民除害」这四个字(像他们这次形容于欢的那样)。

舆论与司法有着不同的审判规则。舆论审判是墙倒众人推,打翻在地,再踏上一万只脚;对恶贯满盈之人,不但「置之死地而后快」,而且恨不得株连九族,将其先人后生都全数挖出来鞭笞。司法审判则是小心翼翼,斟酌再三,凭借人类理性的结晶:法律,尽量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决;它扭转不义时,也时时害怕着造成更大的不义。

《黑镜》(Black Mirror)S03E05 中描写未来的人类为清除携带「劣等」基因的人群,让士兵戴上 “Mass system”(可理解为一种 AR 眼镜),这样他们所看到的「劣等人」就会以可憎的「蟑螂」面目出现,而非与自己一样的人。由此,士兵们为自己捕杀「蟑螂」的战绩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现在的媒体很多时候就扮演了 这种“Mass system” 的角色:他们将一些人描绘为与你我相同的普通人,而另一些则妖魔化为「失去人性的」「社会渣滓」。「这种人就是变态/恶魔/……」,这么一句简单的话,就可以让我们心情愉快地感到其人可诛。

天天行走在这个社会里,我们应该知道,这个世界多的是怪人,但很少有怪物。有些人也许违法乱纪,也许道德败坏,也许自己都觉得自己活得不像人。但他们与我们有着相同的面孔,和我们一样是活生生的人。奥威尔(George Orwell)曾目击一名印度人上绞刑架,在看到那人走路小心地避开地上的水洼时,他这样写:

一直到这时候为止,我从来没有认识到杀死一个健康的神智清醒的人意味着什么。当我看到那个囚犯闪开一边躲避那洼水时,我才明白把一个正当壮年的人的生命切断的意义,它的无法用言词表达的错误。……他站在绞刑台上时,他吊在半空中还有十分之一秒可以活时,他的指甲仍在长。

我真的同情于欢和他的母亲,他们所经历的是地狱。我只是不觉得自己那么有权说杜志浩和他的同伙「该死」——于欢和他的母亲也许有这个权利,但我没有。

最后,舆论滔天之下,此次二审,于欢很可能会得到一个他不该得到的过轻的判决。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方针下,「依法判案」永远会让位于「息事宁人」。

这篇文章使用了「受害者」一词,但没有用「被害人」。「被害人」是个法律术语,在于欢案中指的是被捅死、捅伤的杜志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