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子力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 薛定谔的猫与死刑判决

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只是包含着无数种可能性的「判决云」,而每一次法律规范的适用、每一次判决的形成,都是一次「测量」所造成的随机「坍缩」。
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只是包含着无数种可能性的「判决云」,而每一次法律规范的适用、每一次判决的形成,都是一次「测量」所造成的随机「坍缩」。

今天我在看陈卫佐教授的《比较国际私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规则和原理的比较研究》(法律社,2012年4月)时,看到一段他对「准据法」一词的理解(第160页):

确切地说,冲突规则(如“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里的法律体系(如“侵权行为地法”)只是“可适用的”法律体系,是抽象的、待定的法律体系。而准据法,是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的结果,是经冲突规则指定的、用以解决实际案件的、具体的法律体系(即某国法——不论外国法抑或内国法)。因此,最后充当准据法的总是某国法——德国法、奥地利法、波兰法、瑞士法、法国法、比利时法、日本法、韩国法、中国法等。

陈卫佐教授喜欢「抠字眼」,常常把一个概念、一个法律条文里一两个字的问题拿出来抽丝剥茧条分缕析;虽然他得出的结论我不敢说都完全同意,但这种态度我非常认同——我也是个喜欢抠字眼的人。而看到他这段严格界分「冲突规则里的法律体系」与「准据法」的文字时,我脑海中马上蹦出一个量子力学里的概念:「坍缩」(collapse)。

我的物理学水平停留在高中。所以对这个词,我撷取英文维基百科 “Copenhagen interpretation” 词条上的一段话并加以翻译:

According to the Copenhagen interpretation, physical systems generally do not have definite properties prior to being measured, and quantum mechanics can only predict the probabilities that measurements will produce certain results. The act of measurement affects the system, causing the set of probabilities to reduce to only one of the possible values immediately after the measurement. This feature is known as wave function collapse.

根据哥本哈根诠释,物理系统在被测量前并无定态,而量子力学只能预测出测量行为获得特定结果的可能性。测量行为会影响系统,并在测量后那一刻使众多的可能性缩减为可能值中的一个。这个特征被叫做波函数坍缩。

我不懂物理,所以做不了严谨的解释和描述。大概的原理就是,一个粒子系统,本身处于一种属性(property)并不确定的状态,我们用科学方法只能计算出它分别处于不同属性的概率;但一旦真的撸起袖子地去测量,这个系统的属性就因为我们的测量活动而「坍缩」,变成只有一个确定的值了。

拿电子的位置来举例。按量子力学的计算结果,原子中的电子并无确定的位置,处于一片「概率云」(probability cloud)中,我们只能算出它处于概率云中不同位置的概率。但我们一旦着手测量,电子的位置就确定下来了。测量前的不确定状态又称为「叠加态」(superposition state),而测量后的确定状态又称为「本征态」(eigenstate);叠加态是许多本征态的叠加,而测量行为使叠加态坍缩成为其中的某一个具体的本征态。

让我们回到准据法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把「冲突规则里的法律体系」(国内教材一般把它叫做「系属」,但我和陈卫佐教授一样觉得这个词的用法非常混乱而且没有存在必要:前引书154-155页)看作是一种法律体系的叠加,而「准据法」则是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推理(「测量」)后得到的「本征态」。作为一条抽象的、具有普适性的法律的冲突规范,其中是包含了无数可能适用的法律体系的(比如「侵权行为地法」);而一旦结合具体情况,这条冲突规范所规定的无数种法律体系,就会「坍缩」成为一个确定的具体的「准据法」(比如中国法、美国法、日本法)。

把视线从冲突规范挪开,我们会发现同样的类比可以适用于几乎所有的法律规范。从拉伦茨(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中经典的法律规范模式出发:

如果 [ 行为模式 T ],那么 [ 法律效果 R ] 。

用大家再熟悉不过的涵摄(subsumption)理论和芭芭拉式(Babara)三段论推理:

T→R(大前提,法律规范)

S==T(小前提,案件事实符合行为模式,「涵摄」)

——————

S→R(结论,得出案件法律效果)

法律形式主义(legal formalism)满足于这样的模式,但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对此大呼怀疑。几乎所有学过法律的人都听过霍姆斯大法官(Oliver Holmes. Jr.)的那句话:

The object of our study, then, is prediction, the prediction of the incidence of the public force through the instrumentality of the courts.

那么,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就是预测,预测经由法院动用的公力所造成的后果。

将法律定义为「法院实际上将会做什么」,确实有它的现实意义:法律不是一套精密的函数,输入一个值就有确定的对应结果。即便是同一桩案件,在不同的法官手里也会有不同的结果,这是不争的事实。如另一名法律现实主义者弗兰克(Jerome Frank)说过的:

The law is what the judge ate for breakfast.

法律就是法官早餐吃了什么。(意思是,写判决书当天早餐吃了什么,也会影响到法官的判决。)

据我考证,弗兰克根本没说过这句话,它只是仿造者的夸张之作。但这句话是如此鲜明地勾勒出了法律现实主义的基本观点,以致于许多权威著作都已予引述。弗兰克自己是一名法官,他说他办案的方法就是看完一个案子,然后根据自己的「预感」得出结论,再由这个结论出发,寻找支撑的理由。故而,法官的个性、心情都一定会对判决产生影响。

必须承认,芭芭拉式的推理更多的是人们对法律一厢情愿的构想——我们经常说进行「法律推理」,「得出结论」,仿佛法律结论像数学题的答案一样早就存在,只等着我们用精密的测量和推理把它验算出来。其实以现实主义的视角来看,倒不如说只有审理完毕、法官真正做出判断后,「法律」才真正产生。「一把尺子量到底」不过是我们想象中的情形,现实可能更类似量子物理:即便使用的是同一把尺子,测量的结果也会不尽相同。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只是包含着无数种可能性的「判决云」,而每一次法律规范的适用、每一次判决的形成,都是一次「测量」所造成的随机「坍缩」。

再戏剧化一点,「薛定谔的猫」可能会在法律语境下获得全新的诠释:正如不打开盒子时猫就处于非生非死的叠加态一样,任何一个可能被判死刑的刑事被告人,在宣判前,都处于死罪与活罪的叠加态;只有在判决书生效的那一刻,才「坍缩」为或生或死的简单的两种答案。

姑且就把他,叫做「郭力尼安的被告人」吧。

本文得到 Georg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的 T. Y. Chang 博士和法理学专家@弱即弱离在隐身的顾问指导,在此一并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