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
原创:郭力尼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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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无关政治、无关历史、无关民族——这些网上已经太多,不需要我来写。
我只写法律。
我从2015年6月常设仲裁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以下简称 PCA)举行关于管辖权和可接受性的听证(Hearing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起至今,陆续追踪南海仲裁案一年。仲裁所依据的《国际海洋法公约》(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以下简称 "UNCLOS" 或「《公约》」)、附件中的相关条文以及案件的其他几份重要文件,我都在联合国海洋事务与海洋法总署网站下载的英文版 PDF 和国内外的几篇报道上阅读过。
7月12日下午仲裁结果出来后,新闻和朋友圈都炸开了锅。一时间,发中国地图的,嚷嚷着参军保家卫国的,骂前两种人没脑子的,都不亦乐乎。
我则一笑置之,与初中同学唱歌吃饭,谑浪笑敖。晚上回到家,第一时间下载了仲裁判决(award)的原版 PDF,并阅读了这 501 页中的重点内容。现结合先前查阅的资料,略陈鄙见。

我们首先来看菲律宾的诉求,主要有三点:
- 声明南海的水体、海床和海洋部分受 UNCLOS 支配,而中国的「九段线」与 UNCLOS 不符并因此无效。
- 决定中国和菲律宾主张的一些海洋部分是岛屿,低潮高地,还是暗礁;它们是否可以对12海里以外的海域产生权利。
- 让菲律宾能够行使和享受 UNCLOS 所赋予的在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和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范围内的权利。
中国,像在钓鱼岛问题上一样,对南海诸岛一直高唱「自古以来」。落实到法律上,也就是「历史性权利」(historic title)。
对于「历史性权利」,《公约》中没有给出定义。一般认为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求一国长期稳定地对一片区域排他地行使权利,并且得到周围国家的容认。
中国从未提供能证明曾对所主张权利的海域长期稳定地行使权利的充足证据(所能拿出的证据要么证明力不足,要么真实性可疑);相反地,反对此项权利存在的状况(包括周边国家的长期反对)倒是可以举出很多。
菲律宾就提交了自1136年起的中国地图(包括想要显示帝国全貌的那些),均显示中国的版图最南只到海南。14世纪和15、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官方还禁止海上贸易。菲律宾认为「九段线」(nine-dash line)所划的辽阔水域之内,中国声称的历史性权利本来就不存在;即使存在,也因《公约》的缔结而消失了。
看看地图,量量距离。仲裁庭不支持「九段线」,实在无可厚非。

真正值得一辩的是管辖权问题。即使「九段线」不符合公约,如果作出裁决的仲裁庭没有依法被赋予的管辖权,它的裁决也还是无效的。
在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态度下,菲律宾根据《公约》Part XV,Section 2(以下简称 S2)所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Compulsory Procedures Entailing Binding Decisions)提起仲裁。

S2 规定,当争端无法通过 Section 1 规定的和平方式得到解决时,争端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将其送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
紧接着的 Section 3(以下简称 S3)对 S2 提出了适用性上的限制。其中的第 298 条规定,关于 (a) 海洋划线、历史性海湾或权利,(b) 执法行动、军事行动等问题,一方可以通过声明保留以排除强制仲裁的适用。中国 2006 年 8 月 25 日声明对第 298 条下的 (a)(b)(c) 项都作了保留。

首先,如上所述,中国在这片区域并无历史性权利,所以诉求并不关乎历史性权利。
其次,也没有足够迹象表明中国在区域内有有效的执法行动或军事行动。
最后,菲律宾的诉求也并非关于划线(delimitation)。并不是所有决定区域归属的问题都是划线问题。根据仲裁庭的定义,划线问题,须有相邻或相对的国家,对一块区域有「交叠的权利」(overlapping entitlements)。菲律宾不是在说中国的划线不正确,也没有要求任何划线。
上面说的是实质问题,在形式上,UNCLOS 第 288(4)条也规定,当一个法院或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存在争议时,争议由那个法院或仲裁庭决定。也就是说,PCA 完全有权决定自己是否有管辖权。仲裁庭所采取用的程序规则(Rules of Procedure)第 20(3)条也支持了此项规定。

说菲律宾「精心包装」了自己的诉求也好,仲裁庭的管辖权确实不是没有根据的。
网上流传的所谓「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中所说的仲裁不符合前置程序也没有道理。如仲裁庭所决定的,《南海各方宣言》(the 2002 China–ASEAN Declaration on Conduct of the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及其他文件并不能根据 281 条排除仲裁的启动,而第 283 条规定的「交换意见的义务」也已被双方履行。


另外,跟围观群众说一句,即使你对管辖权有异议,也千万别拿 PCA 的裁决的强制力说事。《公约》第 296 条规定根据 S2 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或仲裁庭所做出的裁决都是终局并且应当被争端的所有当事方遵从。中国是《公约》的缔约国,自当遵守此条;在不质疑裁决本身的合法性的情况下怀疑裁决的强制力,等于自己打自己的脸。

还有一个普遍存在的误区:认为国际公法没有「强制力」。其实「强制力」不一定是所谓「国家机器」,公检法警察飞机大炮那一套,它只是一种「约束」。刑法的约束靠的是警察抓人,国际公法的约束靠的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大环境,你身处其中,就不可能不受它的规制。所以,以为 PCA 一个地处海牙的小小仲裁庭所做的裁决是一纸空文,老子爱执行不执行,谁也管不着,那就是无知了。
最后说说我的感受吧。
要说南沙群岛、南海是中国的,有没有道理?从历史沿革来看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根据 UNCLOS 来,就不是这么回事。中国当初如果能考虑到南海问题,并且能读懂 UNCLOS 的条文,那就根本就不该在上面签字。现在基本是签了字不认账,很难看。说到底,中国加入了一个不符合自己利益诉求、并且将来也无法完全遵从的条约,这是最大的失误。
不但如此,中国还一直是沿岸发展中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积极支持者——为了自己的权利。中国当时持那种论调是因为对自己有利,现在到了南海问题,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沿岸发展中国家是菲律宾了,中国不提这些了。再加上「四不」政策的 "ostrichism",以及裁决下来以后「可能退出《公约》」的幼稚论调(我想问,就算退出又怎样?裁决可是中国还是缔约国的时候作出的,裁决并不因此无效呀),这张脸也差不多丢尽了。
这事我也不知道会怎样发展,但希望咱们中国搞外交搞国际政治搞国际公法的那些人,早点有文化起来吧。